【内涵】建议收藏刑法的基本原则上

  刑法基本原则概述

  1.刑法三个基本原则之间的联系是什么?尤其是罪刑法定原则与罪刑相适应原则

  有的观点认为,刑法基本原则之间存在从属关系,而非等关系。其,罪刑法定原则在整个刑法体系地位最高,适用刑法人人等原则与罪刑相适应原则是由罪刑法定原则引申出的原则。

  但也有观点认为,刑法三个基本原则在刑法体系位于同等重要的地位,三者之间不存在轻重从属之分,每个刑法基本原则都有其特殊的内容,且彼此之间不具有包含性。

  其实,三个基本原则之间是内在统一的,任何原则的存在和适用都不能违背其他原则。并不存在所谓的坚持罪刑法定原则而背离其他基本原则的情况,否则这样的罪刑法定原则的坚持是虚假的。

  2.我现行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否为刑法应有的基本原则?

  还有哪些其他原则可以被认定为刑法的基本原则?

  不是。立法规定这三大基本原则,是从我的立法和司法实际出发的。有些约定俗成不需要在立法上特别强调的基本原则,如人权保障原则罪责自负原则和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也应是刑法的基本原则。

  3.刑法基本原则应如何进行司法适用?

  在刑法的适用,如何调和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的关系?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司法机关在司法适用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正确进行刑法解释。

  适用刑法等原则在司法上表现为定罪量刑及行刑的等。

  罪刑相适应原则在司法上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综合考量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因素,实现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统一。

  在刑法的适用,原则是用以指导具体规则的适用的,具体规则的适用应当贯彻原则的精神。在司法实践,当某个案件的法律适用违背以上要求时,就会出现定罪不准量刑不当,就会引起社会反响改判甚至宣告无罪。

  适用刑法等原则

  1.适用刑法等原则是否不属于刑法所特有?

  是否仅因为加上了刑法二字才勉强解释为刑法所特有?

  可以这么理解。适用刑法等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等原则在刑法的适用和体现。不仅在刑法,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部门法,也有该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所以,适用刑法等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等原则是特殊与一般个性与性的关系,两者体现的价值和精神是一致的。

  2.适用刑法等原则适用一词应该怎么理解?

  刑法等原则不包括立法上的等又是怎么回事呢?

  适用一词的理解如下在立法层面,很多地方也体现了等的思想。比如,人犯罪,都要适用刑法;只要是犯罪,无关身份等这里的立法上的等与问题里提到的概念要加以区分,两者针对的对象是不一样的。在司法层面,任何人在法律面前都是等的,没有能人犯罪网开一面的说法。

  立法上的不等,是指刑法立法是由全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员会制定的,不能所有人都去制定法律,制定的主体是特定的。由此,此不等不是通常意义的不等,因为全人民代表大会所代表的也是人民的意志。

  罪刑相适应原则

  1.量刑等和刑罚个别化有无矛盾?

  不矛盾。我们不能机械地理解等,而是要把等寓于差异之,形成动态的比值相等。贝卡利亚曾指出,即使是同样的刑罚,施加在不同的犯罪人身上往往也会有截然不同的效果。

  刑罚的存在不单单是一种报复,更是对行为人的矫正。

  对于初犯偶犯激情犯罪等情形,追求重刑主义不但不能起到效果,反而会加速他们的堕落。从这个角度看,考虑个体情况而酌情作出量刑调整并不违反量刑等原则,反倒是等原则的体现。

  2.关于以刑制罪问题,及其与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关系

  这个问题在理论上有不同看法。从相关文献看,以刑制罪大致可以分为抽象的以刑制罪激进的以刑制罪和法实质解释的以刑制罪。

  抽象的以刑制罪主张从立法层面更多考虑犯罪的处罚必要性和可行性,在司法层面根据刑罚的具体效果作入罪或出罪的处理。

  激进的以刑制罪主张刑法的本质即量刑,所谓定罪只是量刑的手段。因此应当颠覆传统的罪责刑的思维模式,以量刑为优先,反推合适的罪名。

  法实质解释的以刑制罪就是罪刑相适应原则在定罪上的要求和体现。无论是刑法第13条的但书出罪规定还是基于刑法理论上的转化犯法条竞合罪数形态未完成形态同犯罪形态等,其实都是这种以刑制罪的体现和要求。

  基于以上理解,激进的以刑制罪主张是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和无罪推定原则的,应坚决反对,而法实质解释的以刑制罪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相适应是以刑制罪的理论基础。以刑制罪并不与罪刑法定原则相违背,任何思维模式都必须在罪刑法定的框架下运用。而相对不定期刑本就是为法律允许的。